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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改《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》的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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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改《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》的说明

关于修改《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》的说明

《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》业经温州市民政局审查核准,并在1999年5月7日召开的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上通过。8年多来,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协会工作情况的变化,其中部分条款须作必要的修改,现将有关修改部分说明如下,请审议。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三条 中协会宗旨部分,原来只提“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”,现按照党的“十六大”和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有关精神,修改为“本协会宗旨是: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‘三个代表’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”。

第五条 中“本协会接受温州市经委指导”,修改为“本协会接受温州市经贸委指导”。

第六条 中“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温州市黎明西路10弄7号”,修改为“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温州市黎明西路307弄12号2号楼”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产生与罢免

第十八条 中“会员单位选举的常务理事任期三年,三年后必须按时换届,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”,现按照大多数会员单位的意见,并考虑到协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,将“三年”期限更为“五年”。

第二十条 中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之第二款规定“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”,现根据一般行业协会的惯例,将“理事长、副理事长”更为“会长、副会长”。

第二十四条 中“本协会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三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”改为“本协会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”。